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比例一致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比例一致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由交管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交通事故賠償有一定的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同賠償比例一致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交通大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之間應當承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無責任、部分責任、同等責任、大部分責任和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據此予以調解或訴訟,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比例是否劃等號?立法界、律師界和司法審判界人士從尊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的角度考慮,大多認爲應當劃等號,但是,筆者認爲,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生效前,如果機動車一方無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機動車一方從人道主義出發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最後由機動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買單(即“有責賠付”)。

但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生效後,即使機動車一方無責任,受害人一方的損失在機動車參加的機動車強制三者險(有5萬、10萬、30萬和50萬的)範圍內,由保險公司理賠(即“無責賠付”)。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當事人調解或訴訟的重要證據之一,交通大隊在主持調解時根據認定雙方的責任大小,要求有責任方承擔無責任方(或大部分責任方承擔部分責任方)的損失。

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有權利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原則上,法院首先在機動車強制三者險內判決作爲第三人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超出三者險部分的部分,法官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由責任方根據責任大小(如30%、50%或70%)判決承擔無責任方(或部分責任方或同等責任方)的損失。

注意: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確實不合理、不公正,法院有權利在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前提下,根據自由裁量權,適當判決責任方在原有責任基礎上增加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如認定部分責任的,可以判決承擔50%的責任;認定同等責任的,可以判決承擔70%的責任),這樣判決,既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否定”原交通事故認定書,又是對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一種法律關懷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一種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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