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出交通事故責任書怎麼辦

交警不出交通事故責任書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要面對各種各樣的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中,涉及到賠償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由交通管理部門所出具的關於交通事故的責任書。由於責任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事故雙方在進行賠償協商,以及法庭就事故進行問責和賠償判決,判刑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顯得尤爲重要。但是由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通管理部門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因此,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警察極其重視文書中相關情節和細節的描寫。在面臨存疑的情況下,交警可能採取延遲出具的方式,以保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均是真實,公正的。

當事人在面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遲遲不出,可以採取下列的措施進行處理:

1.首先,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中尚未偵破情形下,受害人有權利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後的十日內需要作出認定書。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上,受害人一方具有主動權,可以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去申請,必要的時候以書面申請的方式,向有關的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受害人而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意義極其重要,是受害人在事故發生之後的後續階段對當事人以及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關鍵性材料,當缺乏此材料的時候,保險公司或者對方可能以各種理由搪塞。由於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賠償進度中具有主動的權利,需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進行了解情況,及時收集有關的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時間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警在現場調查之後的10日內對交通事故相關情況,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書。如果出現肇事逃逸時,在查獲肇事的車輛以及相關的駕駛人之後的10天內需要作出相應的責任書。需要鑑定或者檢驗的,在有了結論之後的5日內作出。

(2)延遲情形:

現實生活中,遇到一部分情形下,可能會產生延遲的現象。比方說,當侵權的車輛或者侵權者身份難以確定的,無法查獲找事的車輛或者是駕駛人時候。此時,根據法律的規定,責任書的作出需要等到案件偵破後10內才能製作,此時受害一方保留詢問的權利,交警需要配合進行。如果是案件需要進行鑑定時候,在調查之後的3日內,20日內作出,特別情況,經由上級同意後,可以延長,最長不能超過60日。

以上就是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