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舉證應該是哪些?

交通事故起訴舉證應該是哪些?

一般情況下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指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和對其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夠提出證據或者該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的,那麼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就要承擔不利後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用5000元,但由於某種原因,致使該醫療票據遺失,且無法在醫院補回,則該當事人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因爲它無法提出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

特殊情況下,即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規則的舉證原則,原本應該由提出該事實主張的人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權訴訟中,侵權行爲的具體方法、侵權行爲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由提出該事實主張的人舉證存在現實的困難和不公平的後果。

而另一方當事人則由於其特定的身份、職責和崗位要求而對該事實負有天然的舉證責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規定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明確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交通事故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只存在於機動車輛和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機動車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機動車一方不能夠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過失,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即使是此種情形,非機動車、行人一方也並不是就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就特定事項如自身受損害程度、要求賠償數額多少的有關證據等,受害人仍然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