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因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爲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爲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

緊急避險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

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

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爲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當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的利益小於保全的合法利益時,緊急避險行爲無違章行爲或雖有違章行爲,但其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爲人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行爲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緊急避險的行爲人有交通違章行爲,與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爲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行爲人承擔次要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免除對乘車人的賠償責任。

2、緊急避險損害的利益等於或大於保全的利益時,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爲人和緊急避險行爲按過錯大小劃分賠償責任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仍應減輕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