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助與緊急避險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緊急救助與緊急避險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作出相應的賠償。但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在緊急情況發生時爲了降低該緊急情況所帶來的損害而採取了緊急救助與緊急避險的行爲,這些行爲有可能會造成對財產的損害。那麼,緊急救助與緊急避險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緊急救助與緊急避險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爲何可以免責?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之所以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爲:

1、從主觀上看

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2、從客觀上看

它是在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採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爲。

因此,緊急避險行爲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爲。

三、緊急避險的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爲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麼,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爲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就在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纔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爲。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緊急救助他人,使他人的財產或健康免於受到威脅,由此產生的損害緊急救助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樣,法律規定緊急避險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緊急避險有一個限度,如果超出不必要的限度,還是應承擔一定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