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醉駕會開除公職嗎?

事業單位醉駕會開除公職嗎?

醉駕問題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是違法的,公職人員更應該以身作則,知法不違法,事業單位對於醉駕問題會有處罰,關於處罰問題您是否瞭解,並且,事業單位醉駕會開除公職嗎?接下來小編就爲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事業單位醉駕會開除公職嗎?

只要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就不會開除公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目前,正在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重點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逐步撤銷或劃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爲的處分力度總體定位在寬於公務員的處分,而嚴於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對於主觀惡性不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依照上述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對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於其職務任免與普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同,要求更嚴格,在處分力度上應當與公務員保持一致,因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如何理解“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問:《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廢止後,根據《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的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處分。

1、上述兩個通知中提到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屬於監察對象?

2、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如何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處分?

答:監察對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監察機關所監察的組織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條和第50條的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包括四個部分: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二是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三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中,“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審覈同意等形式任命從事公務的人員。上述兩個通知中提到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監察對象。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參照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爲必須是已達到應當給予處分的程度。二是參照給予處分的人員不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而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三是必須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最相類似的條款去定性處理,即參照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爲,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某一條款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爲構成要件除主體不同外,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必須相同。

從上文中,我們知道了事業單位醉駕可能會開除公職,還需要具體分析,但是處分是不可避免的,是否開除公職還需要根據案情來定。以上就是關於“事業單位醉駕會開除公職嗎?”的相關內容。關於相關問題有不懂部分來本網與律師一對一探討找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