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醉駕公務員是否被免職?

廣州醉駕公務員是否被免職?

一、廣州醉駕公務員是否被免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①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②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④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⑤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事業編制醉駕開除公職的規定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爲:“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公職人員而言,其酒駕和醉駕除了和普通人一樣,受到如上懲罰,如罰金、吊銷駕駛證、拘役等懲罰,還需要被開除公職,對於他們而言這種懲罰是很嚴重的。因此,爲了避免對於自身和他人的傷害,應該儘量避免喝酒後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