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明確規定醉駕開庭時戴手銬嗎?

法律有明確規定醉駕開庭時戴手銬嗎?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閒暇之餘難免喝酒解憂或者是飲酒助興。這樣一來導致酒駕事故不斷增長,嚴重危害了我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審理醉駕刑事案件時,針對醉駕開庭時戴手銬嗎這個問題大家衆說紛紜。下面小編將爲大家詳細介紹。

一、醉駕的標準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爲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爲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爲醉酒駕車。

二、醉駕的處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啓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爲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爲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三、手銬的使用規定

手拷做爲一種刑具,在中國的法律上,對於手銬的使用要求有嚴格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爲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四、庭審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三條: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着正裝或便裝,不着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爲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綜上所述,針對醉駕開庭時戴手銬嗎這一問題我們可以有以下結論,若醉駕者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則在押解時必須要戴手銬,入庭後執行起來視具體案情的嚴重程度和現實危險性來定。如果入庭開審後確定其危險性不大,即不會危害法庭安全,一般在開庭時解除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