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一、酒後駕駛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酒後駕駛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風險。

如《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規定: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暫扣兩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三百元罰款;醉酒後非營運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在廣東省針對酒後駕駛的行政處罰主要就是暫扣駕駛證和罰款兩種(一般不會行政拘留)。

(二)、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的免責風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文規定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我國現行的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爲6萬元。現行的商業保險公司推出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其保險合同條款中都明確約定駕駛人飲酒駕駛的(包括酒後駕駛喝醉酒駕駛),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三)、酒後駕駛的刑事責任風險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很容易遭受重創的。如果駕駛人在沒有喝酒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傷的,即使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也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重大交通肇事如何認定

(一)必須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即具有事故重大性,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結果條件。所謂重大交通事故是指發生撞車、翻車、翻船、船隻碰撞等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二)重大事故必須發生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也就是說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與交通有直接關係的活動中。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以外,發生了與交通工具有關的重大事故,或者發生的重大事故與交通沒有直接關係,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三)行爲的違規性與事故的重大性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爲人的違規行爲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發生,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兩者之間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行爲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使發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讓行爲人承擔刑事責任。行爲人的違規行爲引起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的危害結果是行爲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但並不意味着必然導致行爲人負刑事責任,還要探究違規行爲與重大危害結果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的具體情況。只有因果關係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負刑事責任,否則,便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中規定的酒後駕駛的法律風險具體包括了三種,其中比較嚴重的就是刑事責任風險,當然要是因爲酒後駕駛造成了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話,那麼還需要實際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要是酒後駕駛達到了醉駕的,那麼就會構成《刑法》中規定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