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醉駕酒後駕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酒駕醉駕酒後駕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雖然醉駕和酒駕都會增加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故而此兩種行爲都是違法行爲的,但是次兩種行爲會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不同的,故而交通管理機構在判處處罰之前,是需要先了解酒駕醉駕酒後駕車的區別的,在確定駕駛員實施了何種行爲之後,才能判處處罰。

一、酒駕和醉駕的區別

以往交警在認定駕駛人酒後駕車時,往往透過目測和測酒儀兩種方式執行,在司機承認喝酒或測酒儀顯示司機的呼吸中含有酒精成份時,就可以認定爲酒後駕車,但是 沒有區別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辦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處罰尺度分別作了規定,但是交警由於缺乏相應的實施標準,在區分這兩種飲酒狀態時仍然有一定困難。標準則詳細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或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 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爲飲酒駕車;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爲醉酒駕車。

有關專家根據標準大體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當於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當於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的量化分別是:70度白酒約50克;60度白酒約75克;50度白酒約100克;40度白酒約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500克;紅酒約600克;啤酒約3瓶或者6個易拉罐。

二、判定“酒後駕駛”更準確

標準規定,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將首先進行呼氣酒精檢測,以判定肇事原因是否與酒後駕車有關。以下四種情況可採取抽取血液的方法檢驗酒精含量:

1、死亡事故;

2、不能或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檢測;

3、當場否認呼氣酒精檢測結果;

4、傷人事故呼氣檢出酒精。抽取靜脈血液將由醫務人員進行,血樣送交管部門事故處檢驗。

如果每查獲一名酒後駕駛人都要進行血檢,未免過於麻煩。在檢驗標準中同時還規定了幾種檢驗是否酒後駕車的方法。

三、有爭議的時候怎麼辦?

在交警與飲酒駕駛人之間無爭議時,交警可以按照駕駛人的供述進行處罰;如果雙方有爭議,還可以透過人體平衡實驗測試駕駛人是否暫時喪失了駕駛能力。

人體平衡實驗包括步行迴轉實驗和單腿直立實驗兩 種。步行迴轉實驗要求被試人員沿着一條直線行走9步,邊走邊大聲數步數,然後轉身按原樣返回,這個實驗中有包括“走錯步數”等8項指標,如果被試人員符合兩個以上,視爲暫時喪失駕駛能力。單腿直立實驗包括“爲保持平衡單腳跳、放下提起的腳”等4項指標,如果被試人員符合兩個以上,視爲暫時喪失駕駛能力。如果飲酒駕駛人不願接受實驗,血液鑑定可以作爲最後一個步驟,用科學的方法認定。

由此可以看出,醉駕的處罰是比較重的,對於民事主體,若被認定爲醉駕,或者是酒駕,那麼在該交通事故之中,民事主體需要承擔主要的責任,對於情節嚴重的,還會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