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的法律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們都酒駕和醉駕都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交通的法律法規,而從危害的程度來看,醉酒駕駛的危害程度更重些,那麼醉酒駕駛的法律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要是犯了醉酒駕駛,那麼就會當場吊銷駕駛證,並且還要給罰款,拘留1到6個月,而且在5年之內都不能申請駕照,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醉酒駕駛的法律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對醉酒駕駛處罰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酒駕肇事後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行爲人在駕車交通肇事後停車報警,接受處理的情況並不鮮見。這時,我們對於行爲人的醉酒駕車肇事後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爲應該如何認定?是否應該認定爲刑法意義上的自首?筆者認爲,一般不宜認定爲自首,主要是該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爲,是一種法定的事後行爲。理由如下:

第一,從性質認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該法及相關國務院條例規定了逃逸人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交通肇事是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造成的,但逃逸則反映出行爲人對事故後果危害性繼續存在和擴大的心態,至少應該說是一種放任,屬於主觀故意的範疇,是不能被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爲所完全包涵和吸收的。根據《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爲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行爲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後又逃逸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量刑幅度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立法精神,肇事後不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是肇事行爲人法定的義務。

第二,從刑法處罰上看,《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爲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也體現出了對包含肇事後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爲的肯定性評價,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若再將肇事後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爲視作爲自首,考慮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則是在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上對於同一行爲作重複評價。

第三,將未逃逸現場,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爲不視爲自首,不會產生刑罰處罰效果不佳之虞。首先,這種行爲雖然不能視作爲自首這一法定量刑情節,但在具體辦案實踐中可以作爲酌定從輕情節,對於那些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盡力挽回損失,防止危害後果擴大的,仍可以酌情適當從輕處罰。其次,在逃逸後又向司法機關投案交代的,雖然可以依法認定爲自首,但這種自首是在逃逸加重量刑的前提下的自首,是先加重後再行相對從輕、減輕,相對於肇事後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爲,刑罰還是相對較重,不存在有失於公正公允之虞。

綜合上面所說的,醉駕處罰可以說是在我國的交通法最重的一種罰法了,處罰的規定主要是按照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兩種來進行辦理,如果是發生很嚴重的交通事故,那麼有可能終生都不能再取得駕駛證了,所以,喝酒的情況下開車是最不安全的做法,這也會危害到別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切記,喝酒不開車的原則來駕駛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