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醉駕法律規定的判斷標準是怎麼樣的?

酒駕醉駕法律規定的判斷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酒駕醉駕法律規定的判斷標準是怎麼樣的?

1、飲酒駕車

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於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後,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後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

2、醉酒駕車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爲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爲醉酒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透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二、醉駕的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爲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綜合上面所說的,酒駕和醉駕的行爲都是違反了我國的《交通管理法》,一般只要所存在的酒精含量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接受相應的處罰,而且構成醉駕是屬於刑事犯罪,只要被認定就可以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