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衛生院職工醉駕處分標準是怎樣的?
鄉鎮衛生院職工醉駕的,處分標準一般是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醉駕和酒駕的區別有哪些?
1、檢測標準不同:
酒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小於80豪克。
醉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
2、處罰標準不同: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雖然鄉鎮衛生院的職工不是國家公務員,但是,作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違反國家法律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有可能會被撤職的,醉駕的量刑標準是拘役,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事業單位可依法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