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醉駕被判無罪

河北醉駕被判無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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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認罪被判無罪的意義


事實上,長期以來,“認罪伏法”在司法實踐中都被認爲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的一種表現,法庭對這樣的當事人,常常會酌情予以從輕量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也會使案件的審理變得比較便捷,避免了因他們否定罪行而增加的大量舉證、質證方面的成本和負累。正因爲如此,刑事案件的偵訊部門都非常看重嫌疑人口供,在一些極端狀態下,還發生過採用欺騙、利誘等非法手段取得當事人供述,乃至使用刑訊逼供的方式強行逼取口供的事件。

口供的不自願性和虛假性,是以往造成冤錯案件發生的重要緣由。不過,隨着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刑事證據規則的建立,包括暴力等手段在內的司法取證行爲已被明令禁止,立法機關透過更嚴格的程序設計,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把證據關,對被告人供述的自願性、真實性予以甄別,對刑訊逼供取得證據的效力,堅決加以排除,不予採信。這是近年來我國刑事法領域中尊重與保障人權思想的重要體現,也是“使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口號得以落實的具體步驟。

不過, 司法實踐中的情況總是紛繁複雜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並非都是被迫的,主動認罪的口供也有可能存在虛假,而我們的司法機關必須秉持客觀、中立和依法的立場,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比如,“零口供”證據制度在我國還沒有完整地實行,但作爲證據審查的一種方式還是值得很好借鑑的,它是避免冤錯案件的重要證據審查方法。比如檢察機關在起訴案件之前,就可以考慮假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爲“零”,在此基礎上,看其他相關證據鏈是不是完整、是不是足以支援起訴意見,也就是去思考和判斷假設沒有被告人的有罪口供,現有的其他證據是不是牢靠,因爲他們的供述有可能是虛假的,也完全有可能在被起訴之後推翻原先認罪的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