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醉駕交強險如何賠償

無證駕駛、醉駕交強險如何賠償

許多車主爲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爲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纔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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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醉駕交強險如何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車輛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條例》第二十二條就醉酒駕車等情形的免賠範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從《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兩種情形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財產損失”只應作限制性理解,不應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等項目。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法定義務。


    對《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財產損失”應作廣義理解。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來看,“財產損失”係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財產損失,因此,《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免賠範圍包括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


  無證駕駛、醉駕交強險如何賠償?無證駕駛和醉酒駕駛屬於保險賠付中保險公司可以向當事人過錯方追償的情況,交強險是我國強制規定購買車輛的人要購買的一類保險,當是意外發生事故導致人受傷的可以進行最高額的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