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緊急避險導致醉駕

由於緊急避險導致醉駕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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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緊急避險導致醉駕是否會被判刑

法律沒有規定由於緊急避險導致醉駕是否會被判刑,現行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最佳不判刑的情形是: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爲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爲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