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職工醉駕開除案例

鐵路職工醉駕開除案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爲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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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職工因醉駕開除,單位違法嗎?

1、員工醉駕是要看在什麼情況下,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醉駕,那麼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是可以辭退該員工的。
2、如果在非工作關係,員工醉駕,如果造成嚴重後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也是可以以此辭退該員工的。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