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判緩刑的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判斷一個犯罪人能否使用緩刑,需要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對象和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 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裏的3年以下並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 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羣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以下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二、醉駕要判刑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並且開車上路的,那麼就能夠依法判刑。
首先我們要結合着刑法當中對緩刑的適用條件,然後司法實踐中又專門規定了醉駕適用於緩刑的一些特定條件。如果酒精含量已經達到了一百毫克以上的話是沒有被判處緩刑的機會了,比如說醉駕的標準是剛好達到了80毫克,還是屬於第一次,而且沒有造成任何的社會危害性結果,那爭取緩刑的可能性會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