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醉酒駕駛緩刑條件什麼?
緩刑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以下十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刑法第72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
二、對醉駕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換言之,也就是達到了這一醉酒標準,並“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就“一律入罪”,起訴到法院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醉駕犯罪方面要收集哪些證據材料?
提起公訴的“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其相關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
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
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
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說明;
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視聽資料;
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
綜上所述,浙江省針對醉駕案件辦理中的一些問題出臺過司法解釋,明確了判處緩刑及從重處罰的條件。如果醉駕當事人經過驗血,體內酒精含量不超過120的,又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可以判處緩刑,等緩刑結束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相對於其它犯罪,醉駕算是比較輕的犯罪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