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在看守所走速裁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醉駕在看守所走速裁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醉酒駕駛的行爲一旦被檢測出來是會構成犯罪的,關於醉駕在看守所走速裁程序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能夠更好的優化司法的資源,一般刑事速裁的案件針對的是一些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醉酒駕駛案件速裁程序的有關規定。

一、醉駕在看守所走速裁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的目標是優化司法資源,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保障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同樣非常重要,而辯護律師,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中,充當相當重要的角色。從試點情況看,試點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大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爲其辯護。而在這些《決定》、《辦法》、《通知》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律師辯護的問題上,雖然均有如果沒有聘請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轉達。法律援助機構也要及時辦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爲其辯護。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辯護人或者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爲其辯護的問題上,仍然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辦案時間短,沒有時間聘請律師。

根據《辦法》規定,偵查機關的辦案時間是:應當在立案後十日內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時間是: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八個工作日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提出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書面建議,並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的辦案時間是: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七個工作內審結。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來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也明確規定了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告知和轉達的義務。但是,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自身不懂法律,或者第一次面對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行使國家追訴權力時,尤其是在訊問過程中,一般都承受着公權力對其的心理和身體造成的很大壓力,沒有考慮或者沒有時間去考慮是否聘請辯護人或者申請法律援助的問題,當考慮要聘請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爲其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時,因爲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間短,這一階段的時間已經過去,已進入下一階段的訴訟程序,也就無法在這一階段聘請到辯護人。還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爲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

第二、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無法申請法律援助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問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而刑事速裁程序試點中的案件,根據《辦法》規定的範圍,除確因經濟困難的以外,均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使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爲種種原因,而沒有得到辯護人的幫助,爲其維護合法的訴訟權益,喪失了辯護權利。

第三、法律援助機構手續複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和各省市執行法律援助的具體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手續比較複雜。即使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的,要提交相關部門經濟困難或者低收入的證明等一系列的證明檔案,尤其是外地戶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當他們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從戶籍地開出這些證明檔案提交到法律援助機構時,本階段的訴訟時間已過,已進入下一階段的訴訟,喪失了本階段的辯護權利。

第四、不排除少數辦案人員,爲了追求訴訟效率而顧此失彼,削弱當事人程序權利。

刑事案件是從偵查階段開始的,這個階段,偵查人員承擔着調查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責任。也是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查明案情、作出公正判決的基礎。這個階段的任務艱鉅而繁重,也是耗費的司法資源最多的階段。少數辦案人員,可能出於爲了完成任務,提高辦案效率的動機,急於結案而顧此失彼,

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取得供述,迫使無罪的人妥協,嚴重的違背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刑事基本原則。由於沒有聘請辯護人,這些權利可能會被侵害。

此次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試點的核心是庭審程序,主要規範作爲公訴機關如何開展審查起訴工作,與犯罪嫌疑人達成認罪、量刑協議,快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機關如何簡化庭審活動,即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庭審程序中的再簡化,提高訴訟效力,降低訴訟成本。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益也必須維護。要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益,有辯護律師的參與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我國的簡單輕微刑事案件數量較大、律師數量又相對較少,因此,要想在我國盲目推行強制辯護制度比較困難。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爲:刑事速裁案件都是簡單輕微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是關健,承擔着調查證據、查獲犯罪 嫌疑人的重任,是爲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查明案情、作出公正判決的基礎。這個階段也是耗費的司法資源最多的環節,辦案人員可能爲了完成任務,加快辦案進度,而對犯罪嫌疑人施加不當影響,犯罪嫌疑人自身又無力抵禦,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訴訟權益。刑事速裁程序適用具有正當性、合法性的前提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並自願選擇接受該程序審理己案。試點方案也考慮到這一問題。《辦法》規定設定了法律援助機構駐法院、駐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司法部通知》對此予以了細化。但是,此項制度落到實處時卻存在諸多問題(前面己經說過),致使該制度發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自願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辦法》中,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協商達成量刑協議,到了審判階段,法院則省略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環節,儘管提高了案件辦理效率,但也不排除存在因辦案機關辦案人員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原因而出現冤假錯案的風險。

綜上所述,關於醉駕在看守所走速裁程序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我國的簡單的刑事案件是比較經常發生的,適用刑事的速裁程序是爲了更好的促進案件的處理效率,醉酒駕駛的行爲是構成犯罪的行爲,並且醉酒駕駛還有可能造成更嚴重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