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120以下

醉駕120以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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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120以下起不起訴

《不起訴參考標準》規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每100毫升以下,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可適用相對不起訴,並列舉了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每100毫升以下幾種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情況。此前,上海、浙江、江蘇、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出臺過具體標準,對免予處罰、不起訴、緩刑以及不作爲犯罪處理等情況做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