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醉駕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宜昌醉駕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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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一直以來對查處醉駕的這種事情都是秉承着非常嚴厲的態度,只要發現一起就絕對嚴肅的懲治。而且現在之所以每一次針對醉駕的刑事審判都能夠引起大家的關注,估計也是大多數人都不瞭解,居然還有人在最爲嚴厲的醉駕刑事處罰制度當中以身試法。例如宜昌,那下面要了解的就是,宜昌醉駕的刑事責任。

一、宜昌醉駕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構成醉駕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拘役,一到六個月。原則上不對醉駕司機適用緩刑。醉酒駕駛行爲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一旦釀成事故後果通常比較嚴重,且該罪拘役刑爲1到6個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屬於較爲輕緩的刑罰,如果適用緩刑,難以實現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效果。

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爲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爲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爲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二、哪些情況下的醉駕會被加重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當然,這種所謂的自由量刑也是有相關參考依據的,並且不一定醉駕的量刑最多就是六個月的拘役,我國刑法當中,同時針對醉駕可以加重處罰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如果因爲自己一時的醉駕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不管多麼嚴厲的刑事責任都沒有辦法彌補給其他家庭所帶來的傷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