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逃逸處罰標準規定是什麼?

醉駕逃逸處罰標準規定是什麼?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公民的經濟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有越來越多的人會購置私家車,那麼駕駛員在考取駕照時也會透過系統的培訓和考試,如果做出違反交通法的行爲也會受到處罰,如果出現醉駕逃逸會如何處罰?按照規定,醉駕肇事逃逸會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醉駕逃逸處罰標準規定是什麼

醉駕肇事逃逸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自首的話會減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酒刑事責任能力界定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然而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對醉酒犯罪的刑事責任能力有了新的說法。

1、醉酒即酒精中毒,從醫學角度講分爲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兩種。急性酒精中毒又分爲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複雜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從發展過程看可分爲無節制飲酒、中毒期和中毒併發症等階段。

a)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過量飲酒而出現的急性中毒,清醒後精神完全恢復正常,這種醉酒者往往不能從中吸取教訓,短時間便可重犯。這種人對自己的行爲有充分的辨認能力,對醉酒行爲後果也有充分的預見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現醉酒。

b)病理性醉酒是很少發生的存在於極少數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無醉酒史的人飲用了一般人不致於醉的少量酒後,而出現的深度的中毒現象,一般人能從醉酒中吸取教訓,終生不再飲酒,故不復發。該類醉酒者對於飲酒後的後果不能預見,醉酒時已經喪失了對自己行爲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從醫學角度講其性質屬於與嚴重的精神病相當的精神疾病。

c)複雜性醉酒是介於上述兩類醉酒之間的一種複雜現象,該類醉酒者對自己的行爲的辯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又沒有達到完全喪失。

d)慢性酒精中毒者在開始無節制飲酒階段對自己的行爲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而在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反覆醉酒後,到了中毒期和併發症出現產生了肝、腎等內臟疾病甚至於精神疾病後,有可能對其行爲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對減弱。

2、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爲人辨認和控制自己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爲的能力,即行爲人能夠認識自己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違法性,並在此基礎上以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行爲方向、實施時間、地點和程序,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能力。

根據行爲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將刑事責任能力作不同的分類,對於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應爲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反之爲無刑事責任能力,介於二者之間的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這種分類,結合前文所述醉酒類型,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自然應爲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於行爲人飲酒引起精神病發作,對自己的行爲無辨認和控制能力,這已經超出了醉酒的範圍,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除此之外,複雜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當負責任。

在近幾年中,隨着購買車輛的公民數量越來越多,道路上的車輛也是日漸增多,因爲駕駛員的不當操作所引發的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事件比比皆是,在這裏也是提醒各位駕駛員朋友,在駕駛車輛時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如果在出現事故後也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相關的部門。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