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的風險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的風險有哪些

受二手房價格相對便宜的吸引,很多購房者在實際挑選房屋的時候,往往更青睞於二手房。雖然二手房價格要低一些,但在實際交易的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不必商品房交易的風險少,那究竟二手房交易的風險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分析解答。

一、二手房交易的風險有哪些

1、交易主體方面的風險。

即買賣雙方沒有從事房屋交易的資格。具體表現爲出賣人非房屋所有權人,也未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有效授權;買受方支付能力不強或不誠實履約,出賣人不能得到全部房款。’

2、交易房屋方面的風險。

房屋爲非法建築或已被列人拆遷範圍;房屋權屬存有爭議;沒有經過共有人一致同意的共有房屋;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依法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後會 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被依法査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交易房屋存有質董瑕疵,有的房屋甚至還有大量的物業及水電等費用沒有結清等。 總之,二手房買賣中確認房屋產權的真實性非常重要。建議:買方在簽訂房屋買 賣合同前應到房地局產權產籍處査詢房屋的權屬情況,包括該房屋是否抵押、是否受司法限制等情況。只有在確認了房屋的權屬,覈實了房屋的產權類型等情況後,買賣雙方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3、房屋貸款風險。

二手房買賣中大多數買方都需辦理銀行按揭貸款, 實踐中常發生的糾紛是,爲了達到居間合同的目的,很多中介公司承諾的可按 房屋合同價的幾成辦理貸款等。一旦辦理不成,造成的損失很難彌補。事實上,銀行對購買二手住房的貸款審覈比較嚴格,而且還會涉及對所交易的房產進行嚴格的評估作價以及相應的貸款政策等,所以,買方最好應在確認貸款銀 行可以貸款的情況下再行購買。

4、產權轉移登記過程中風險。

買賣雙方在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後,應及時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申請手續;若雙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未完成交易手續的,應積極採取防範措施;若雙方發生房屋買賣糾紛,一般要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將房屋査封,防止房屋被轉移。

二、二手房交易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

協商,是爭議當事人在自願互讓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和合同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於這種方式是透過協商或談判最終實現對爭議的和解,故這種方式又稱爲和解。

協商解決爭議的最大特點在於它無須第三者介人,完全由當事人各方自行 解決其糾紛。由於協商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談判達成協議來解決爭議的,所以,當事人協商的行爲是一種法律行爲,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協議實質上是成立了一項新的合同。因此,一旦當事人經協商依法達成 解決爭議的協議,該協議即具有與合同一樣的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和認真履行,否則就構成違約。

2、仲裁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並不是一種法定的訴訟 程序,而且,進入仲裁程序的雙方當事人必須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 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序那麼嚴格複雜。但是,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房地產糾紛的訴訟解決,是指由人民法院在房屋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 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分爲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無論是購買商品房還是二手房,購房者都需要綜合各方面情況之後才決定是否購買,否則的話就會因爲交易過程中的風險,而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有人說二手房交易的風險與商品房交易的風險不同,但其實還是差不多的。而二手房在別人實際居住過一段時間之後,更清楚房屋的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