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有約定性質如何分

一、定金的性質是什麼?

定金有約定性質如何分

1、擔保合同履行,屬於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於違約定金。

二、定金有哪些分類?

定金的分類有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定約定金等等分類,對於這幾種分類的具體介紹如下:

1 、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又稱爲立約定金,是指爲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 、成約定金。成約定金,謂爲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

3 、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爲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

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5、證約定金。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爲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證明的定金。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