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是否影響轉讓不動產合同的效力

房產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爲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就不動產物權變動而言,這裏的轉讓,指的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結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動產變動的原因行爲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權人是否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影響。

2、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買受人同意並能夠代爲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應當協助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出賣人應當在抵押權消滅後爲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應認定贈與的是房屋還是購房款

父母出全資以其已婚子女的名義購買並已向子女作出贈與之意思表示的房屋,應視爲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產權登記尚未完成前,作爲贈與人的父母有權撤銷該項贈與。在尚未付清該房屋的全部款項、房屋產權登記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銷贈與的情況下,子女因離婚或離婚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的訴訟中,不宜認定父母贈與的只是已經實際支付的購房款,進而將上述購房款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成交確認書的行爲屬於民事行爲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成交確認書的行爲,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雙方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其性質屬於民事行爲,由此引起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屬於民事案件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