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建設工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爲: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透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認定是否屬於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適用其新規定。

4、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的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2)分包作業的範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築、抹灰、石製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爲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週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等內容的,不屬於勞務分包。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1、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處理方式: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援,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爲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爲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援。

2、承包人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施行爲的效力的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檔案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爲,原則上應當認定爲職務行爲或表見代理行爲,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3、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確認的效力的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爲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4、工程監理人員在簽證檔案上簽字確認的效力的認定: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籤字確認的簽證檔案,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5、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爲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處理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