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怎樣的?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條 爲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活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選定國有上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徵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尊重被徵收人意願,遵循程序正當、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價格評估主管部門每年推薦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三級資質(含)以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徵收人選擇,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攬評估業務。

第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擬徵收項目的名稱、範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並告知被徵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爲15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由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會組織被徵收入協商選擇。

第七條 被徵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組織採取逐戶徵詢或者集中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數決定的原則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逐戶徵詢或者集中投票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八條 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佔被徵收人總人數比例過小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透過抽籤、搖號等形式在公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九條 採取集中投票、抽籤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徵收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代表等進行觀場監督。

第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徵收範圍內公告。同時書面告知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怎樣的具體介紹,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是在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而選定的,但是前提必須是在被徵收人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且要保證決定的公平、合理。否則就是有違國家的規定,侵害當事人的權益。可見,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對自己是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