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爺爺小產權的房子給孫子怎麼處理

一、法律規定爺爺小產權的房子給孫子怎麼處理?

法律規定爺爺小產權的房子給孫子怎麼處理

爺爺小產權的房子給孫子就應該按照爺爺的遺囑執行,小產權房因其本身取得方式的特殊性被限制轉讓和交易,雖非法律概念但也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物,能夠被佔有、使用、收益,同樣也能因死亡事實發生,繼承人可繼承小產權房的使用權。

但小產權房不可能登記,也不能過戶。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它的產權證不是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的。

二、遺產的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如果爺爺對這套小產權房有絕對的使用權,那麼,爺爺在生前就有權利決定讓誰來繼承小產權房的使用權。除了小產權房之外,爺爺也有權利把本人名下的其他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