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租房新規:承租人支付租金超三個月應存入監管帳戶

就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有關事項,《關於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做出如下要求:

成都租房新規:承租人支付租金超三個月應存入監管帳戶

一是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透過受託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其住房租賃資金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納入監管。

二是住房租賃企業應在駐蓉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帳戶(以下簡稱“監管帳戶”),並與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及流程,該帳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三是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產生的租賃關係,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週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存入監管帳戶,其中“租金貸”獲得的資金需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與貸款發放的金融機構協商一致,將貸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劃撥到監管帳戶。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週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監管帳戶管理。

四是存入監管帳戶的租金在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生效後的次月初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

五是新開業的住房租賃企業在推送開業資訊時應提交監管帳戶的開立情況,本通知施行前已開業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在1個月內開立監管帳戶,將開立監管帳戶的資訊向企業註冊地所在區(市)縣住建部門報告,並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示。未開立或未按期開立監管帳戶的住房租賃企業暫停租賃合同網籤備案和發佈房源。

六是住房租賃企業、網絡資訊平臺在發佈租賃房源時應當同時發佈租賃資金監管帳戶資訊。

七是住房租賃企業應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額、支付週期、租期、押金金額、監管期限等應與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承租人應按照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支付週期和金額將租金和押金存入該企業的監管帳戶。

八是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協助承租人將住房租賃資金存入監管帳戶,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賃資金;承租人應監督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服務,發現住房租賃企業拒絕實行的,可向區(市)縣住建部門舉報;承辦銀行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開展服務,爲協議簽訂提供便利,監管資金到賬後將到賬情況通知當事人。區(市)縣住建部門對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帳戶日常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九是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和承辦銀行簽訂的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的租賃合同期滿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合同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住房租賃企業未提出異議的,承辦銀行將押金劃轉給承租人。

十是租賃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按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要求書面向承辦銀行申請解除,承辦銀行按申請終止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根據申請劃轉監管資金。

十一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係終止時,當事人應憑生效法律文書向承辦銀行提出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承辦銀行依據當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

十二是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查處,包括但不限於採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佈、暫停網籤備案、發佈風險提示、實行信用扣分等行政處理措施,並抄送市場監管、公安和稅務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十三是承辦銀行未按約定或違反規定造成住房租賃監管資金損失的,應按照監管協議約定承擔責任。

十四是租賃當事人雙方向承辦銀行提供虛假資訊導致監管資金損失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承擔損失。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週期小於三個月的,租賃當事人雙方約定不進行資金監管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風險。

《通知》最後指出,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