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列明下列內容:其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其二、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其三、交房期限;其四、權利擔保;其五、違約責任;其六、合同雙方認爲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