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合同毀約主張過戶可以嗎?

一、房產買賣合同毀約主張過戶可以嗎?

房產買賣合同毀約主張過戶可以嗎?

房產買賣合同毀約,如果協商一致過戶,那麼是可以的,但需要對違約金以及損失進行賠償。對於房產交易中存在違約的屬於民事違約行爲,按照《民法典》規定,要承擔三種違約結果:一是繼續履行合同;二是採取措施補救;三是賠償缺失。這三種違約結果是由買房人選擇的。因此,買房人可以不要賣房人返還定金,而要求對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二、違約的具體責任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1)存在違約行爲;(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民法典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爲;(2)損失;(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爲一定價值的財物。

房產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標準,這樣纔可以在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由另一方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追責處理,但是否可以正常的過戶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 如果無法進行協調處理的, 那麼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