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可以反悔嗎?

房屋買賣可以反悔嗎?

最近有新聞爆出,合肥一男子賣房10年後因房價暴漲想毀約,將買家打骨折!好可怕呀,你想反悔就反悔唄,爲什麼要傷人呢?傷人還可能構成犯罪,這樣得不償失。

反悔的後果:雙倍返還定金。

買家剛剛交付了定金,但還未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此情況下法律關係較爲清晰,相當於預購房合同,合同標的爲標的房屋的購買權。賣方若發生違約行爲,不願賣房,買方可向其主張雙倍返還定金或主張違約金賠償。

小明準備把房賣給小紅,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房價飆升,小明反悔,這時候小明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違約後果:

1、買方上訴法院,可能判決強制過戶給買方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買方不接受協商,可以上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必須履行購房合同。當買方滿足以下5個條件時,也可主張強制過戶:

(1)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2)購房人具有購房資質;

(3)購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貸函已下發,部分法院也會支援過戶;

(4)售房人構成根本違約,即售房人明確表示不賣的證據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證據材料;

(5)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是,法院是否會判決強制過戶,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定,並且如果法院支援買方訴訟,買方還可以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儘管違約金酌情承擔,但屆時真是得不償失了。

這裏想要注意的是:

(1)繼續履行必須建立在能夠並應該實際履行的基礎上。如果此時賣方已經將房屋另行出售給了第三人(善意)且已經完成過戶的情況下,售房人已經無法實際交付房屋了,在此情況下,買方就只能要求售房人賠償違約金及其他損失了。

(2)法院只可能判決強制過戶,但是並不能由法院判決或裁定戶口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