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不過戶的隱患有哪些?

一、遺產不過戶的隱患有哪些?

遺產不過戶的隱患有哪些?

1、只有使用權,無房屋處分權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當想要出售該房屋時,因房產證上沒有繼承人的名字,會導致無法過戶。

2. 房屋被拆遷、徵收的,影響補償款項的取得《物權法》規定,因繼承取得的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這表示房屋繼承無需登記即可取得房屋物權,若繼承人爲數人,則爲共同共有。由於在拆遷徵收時,補償款項的核算和給付都是直接面向房屋的產權登記所有人的,沒有進行變更登記的繼承人們的權益保障會面臨壁壘。

3.容易出現矛盾糾紛。時間久了,其他繼承人會有回意見這就有關人性了,如果繼承人之間沒有矛盾,和和睦睦的,也就沒有什麼問題。但是長時間的相處下來,如果有幾家因其他事情鬧矛盾,進而想到遺產分配不公這個問題上,那很容易鬧出官司。

二、房產繼承的處理方式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爲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可以分割處理。對於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

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並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

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爲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儘量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並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爲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採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涉及到遺產過戶的具體情況,一般以房產的過戶爲主,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按照遺囑的相關條款,或者法定繼承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對相關情況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