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有哪些 何時可以要求退房

房產糾紛有哪些 何時可以要求退房

就房產而言,在買賣、繼承、贈與等情況下都會引起所有權的變動,但其中由於買賣房產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多,而現實中也經常發生一些糾紛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因此需要格外的關注房產買賣中的糾紛才行。那到底常見的房產糾紛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房產糾紛有哪些

(一)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 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 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現行竣工驗收合格標準分爲工程驗收合 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北京市則將規劃驗收合格作爲合格標準。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爲標誌,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 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 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三)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 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 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爲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爲、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爲免責事由。作者認爲:能否免責應當考慮 1、出賣人是否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2、出賣人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3、該事由是否足以導致延期施工。

(四)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 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公共設施是房屋舒適居住、價值增長的不 可或缺要素,其內容與標準以規劃圖、銷售廣告、售樓書爲準。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爲要約,出賣 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 執。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合同約定爲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 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 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 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 法律檔案,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出賣人未提供第1和2項資料時,買受人可 以拒絕接受房屋;未提供“兩書”時,有判例認爲:“兩書”是爲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水平,維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規定,未提供 不構成拒絕接受房屋的條件。

(七)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權利。買受人儘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 絕接受房屋。房屋交付後,約定或者法定辦證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如果屬於一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形,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何時可以要求退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爲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保障房屋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其中,該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我們發現房產買賣中的糾紛其實主要就是關係房屋質量、交付等等的,當然很多時候也會涉及到物業方面的糾紛,這也是需要購房者引起注意的。畢竟要是不能處理好糾紛,則就會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具體房產糾紛有哪些,上文中小編作出了大概的介紹,若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