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預付款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什麼不一樣

定金和預付款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什麼不一樣

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城市買房。由此也會產生很多糾紛,在房屋買賣時出現的糾紛主要有購房合同糾紛、不能按期交房糾紛、違約糾紛。本文就購買房屋時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爲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爲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定金也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給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就這一點而論,與預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預付款,兩者在給付目的、給付時間、性質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在商品房買賣的實踐中,應加以鑑別。

1、定金的給付目的在於保證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註明“已收定金鬃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項的用途,如“爲了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 等。

預付款的目的在於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爲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爲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

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後才能要求給付。如果,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購房人收取預付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合同後,所收的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未能訂立正式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實際所收費用。

3、定金的作用在於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後的定金主要在於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即開發商按時交房,購房人按時支付房屋價款;如果,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則適用定金罰則。

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違約時不會產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

由於定金和預付款都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率先付給另一方的金錢,實踐中極易混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確定,購房人給付的究竟是定金還是預付款,應依開發商和購房人的給付意思和簽訂的合同來定。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爲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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