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定金退還案例的情形,不適用罰金的情形

農村房屋買賣定金退還案例的情形,不適用罰金的情形

支付定金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在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時可將定金直接當做需支付債務的一部分。若債權人違反了應該履行的義務時,會出現定金退還或者是罰雙倍定金的懲罰。在買賣合同中,那些情形是在農村房屋買賣定金退還案例中會出現的呢?

一、房屋買賣定金退還糾紛

1、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我國合同法第 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爲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爲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爲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爲處理規則。較高人民法院透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

1、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餘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2、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農村房屋買賣定金退還案例中,對於收取定金的人來說,退回定金分爲其法律行爲不符合和規範和已正常程序需要退回定金兩種情形。對於後者又可以具體分爲債務人需要履行的債務爲財產義務或其他義務。我國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因此若是由於債權人的行爲違反法律規範則需要退回雙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