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一般會判令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