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買賣不破租賃中的買賣陷阱?

如何規避買賣不破租賃中的買賣陷阱?

一、如何規避買賣不破租賃中的買賣陷阱?

1、要注意的就是必須去相關房管部門查清房屋的目前狀況,是否被抵押或是否有債務,如果買家看中的是學區房,也要注意是否已有小孩掛靠;

2、要注意的就是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查清楚,嚴格按照程序辦事;

3、關於房屋是否已被出租,如果原房主與租客未進行公證或登記,那麼以防萬一,在與原房主簽訂合同時,可添加一個相關的補充合同或補充條款,用來進行救濟。

租賃合同未予登記,或者買受人不知道係爭房屋租賃事實的,相應的法律後果不能由買受人承擔。承租人也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爲由,對抗買受人對房屋處分的權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同時,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告知租賃事實,導致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而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認定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哪些情況不得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1、先抵押後租賃,且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查封后租賃的房屋,不能適用該原則。

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爲了債權人實現債權,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房屋的處分權。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設定的租賃權應當無效。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屬於破產財產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序中是否可以繼續履行,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處理。而破產程序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債權視爲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賃合同視爲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序中,存在終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斷,如果破產財產變更所有權人,則更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綜上所述,人們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需要避免一房多賣及存在買賣不破租賃等情況,買方應該事先對房屋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弄清是否存在租賃關係,可以透過和賣方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要求賣方先接解除租賃合同再出售,防止拿到房子後不能及時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