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徵收房產稅

上海徵收房產稅的一些政策: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爲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五)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這就是上海實行的徵收房產稅政策的內容。

上海徵收房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房地產稅依下列標準及稅率,分別計徵:

一,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稅率爲百分之一。

二,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徵,稅率爲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徵,稅率爲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稅率爲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