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房屋不想賣了怎麼辦

賣方房屋不想賣了怎麼辦

如果在二手房買賣中,雙方還沒有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只是買方給了賣方定金,此時的雙方關係比較明確,只是相當於簽了預定買賣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確定房屋的購買權,而不是房屋的產權。這時如果賣方不想賣了,那麼買房就可以向買房索要當初交的定金的兩倍或者違約金了。

如果是買方交了定金,且和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賣方不想賣房子了,這時候買房子的一方就可以維權了。

一是透過法院進行上訴,要求賣方必須賣給自己。

如果買房子的一方同事具有下面的條件的話,法院可以判決強制過戶的: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有效的;買房子的一方具有買房的資格;買房子的人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買這套房子;賣房子的一方先構成違約,表示不想賣方並且郵政局可以證明賣方在規定時間的15日之內沒有按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房屋本身是可以買賣的,不存在查封扣押等情況。

除此以外還要注意,如果賣方已經把房子賣給別人了,並且簽訂完了購房合同,完成過戶的操作了,這時賣方是沒法提供買房所需要的房子的,買房子的一方只能向賣方索要違約金和其他損失了。還有就是雖然法院可以決定強制過戶,但是對於戶口遷出與否法院沒有權利決定。

另一種維權的方式就是由買房終止合同,但是違約金由賣方來承擔,具體的違約金的數目根據對買方造成的損失,賣方在買賣交易中行爲的惡劣程度和履行合同內容的情況來確定。買房也可以向賣方索賠兩倍的違約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因爲違約人是賣方,所以選擇權在於買方,法院在進行判決裁定的時候也會傾向於照顧買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