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租賃期太長可以提前解約嗎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期太長可以提前解約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租賃期太長可以提前解約嗎?

不可以,《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二、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既然法律上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交易中原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要一直到租賃合同到期之後,那麼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根本就沒有權力以租賃期限太長爲由單方面的決定提前解約,特別是買家不接受就可以另行考慮其他的房子,不能以犧牲承租人的代價來成全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