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救濟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救濟的方式有哪些?

一、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救濟的方式有哪些?

違約的救濟途徑有以下幾種:

(1)繼續履行。受損方向法院提起繼續履行之訴,由執行機關運用國家的強制力,強制要求違約方履行繼續合同。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救濟辦法。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一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徵,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

(3)違約金,也是最常用的違約救濟方法。

違約救濟,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爲目的而採取的各項措施的總稱。

違約救濟的目的是保護受害方的權益,儘量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爲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

3、仲裁。這是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爲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產生各種類型的合同的訂立,尤其是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額度發展,我國越來越多人進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因此我們要注意與購房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