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要求退房嗎
答案是可以退房,但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的。但是必須達到法定的條件並按照程序辦理。業主未在合同中約定退房條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條件的,法院也會支援業主的退房要求。對於未經合同約定也不在法定範疇內的退房請求,建議業主應先找開發商協調。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訴訟,法庭的鑑定過程相對較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