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租房申請條件2018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政府公佈的收入標準;
3、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沒有購買、出售、贈與、受贈、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過房產;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享受過購買安居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請人配偶非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爲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的,可作爲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二)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政府公佈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單位自管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須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沒有購買、出售、贈與、受贈、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過房產(以下簡稱房產產權轉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移房產產權(不含轉移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現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及住院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享受過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購房優惠政策。

廣州市公租房申請條件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