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在第一行的正中寫“居住證明”。在第二行空兩格開始寫正文,正文要寫清楚被證明人的名字、性別、身份證號碼、目前實際居住地址、居住起止時間等等。正文寫完以後,還需要寫清楚開具證明的單位和時間,並且要蓋公章。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