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買賣不破租賃的違約處理辦法是什麼?

租客買賣不破租賃的違約處理辦法是什麼?

一、租客買賣不破租賃的違約處理辦法是什麼?

如果租客存在不按時交納租金,或者擅自轉租等行爲,嚴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那麼新房東可依照租賃合同(如果約定了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話)或者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要求解除租賃關係,讓租客騰出房屋。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應當遵守的,在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中同樣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了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爲買受人可以買到該房的所有權,但在這個租賃房屋上存在的租賃關係不能消滅,必須承認該租賃關係,不能打破現存的租賃關係。受讓人與承租人產生新的租賃關係,構成債的轉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納房租,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租賃權。通常認爲,在一個租賃關係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給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賣了,租賃關係仍然存在,買受人不可以破壞這個合同租賃關係。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的兩個例外:

1、租賃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能對抗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可以買到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實際佔有,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影響。

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訂立時就約定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約束的,即約定只要賣房就解除租賃合同的,那等於約定了一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然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是對租客的一種保護,保障其在房屋買賣的情況下行使租賃權。如果租客發生違約,沒有繼續支付租金或者未經新房東同意就轉租的,作爲新房東,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還可以向租客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