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部分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部分

業主對建築物所享有的權利是有所區分的,並不是一概而論。因爲每個業主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共有權和專有權,這也就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部分,即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共有是全體業主享有的,專有是業主只對自己空間特有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物權法》規定 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爲“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爲人們所熟悉,爲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爲了敘述方便,以下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爲,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爲業主。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

一、基本內容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透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併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裏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爲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爲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爲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爲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纔可以在作爲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爲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爲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爲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爲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透過本文,可以知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部分。隨着社會的發展,城市人口劇增,建築物現在都上呈向上發展的趨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也日漸突出,因此我國法律作出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