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中的房子可以終止嗎?

拍賣中的房子可以終止嗎?

一、拍賣中的房子可以終止嗎?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只要債務人還清債務,可以終止執行。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纔是賣掉。

二、法院拍賣的房子一拍成功後,房主還能反悔嗎?

不能反悔。

1、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的房產,在拍賣日之前,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拍賣停止;

2、其他情形下,被執行人無權阻止,拍賣後,也不存在被執行人反悔的問題,但被執行人本人也可以參加競拍;

3、拍賣成功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拍賣。

4、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佣金,由原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1、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2、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3、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4、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5、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佣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6、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7、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房子在拍賣中進行終止行爲一般是不多見的,拍賣成功後受買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辦理房子過戶手續,需要注意的是房子來源的合法性,以及相關證件是否到期和是否齊全。房子拍賣一般也是當事人急需資金才進行拍賣的,房主也應當進行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