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房東不免租能投訴嗎

疫情房東不免租能投訴嗎?

疫情房東不免租能投訴嗎

疫情房東不免租也不能投訴,因爲政府沒有這樣的規定。爲減少和妥善處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提出如下建議:

1、及時通知,提供證明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希望透過不可抗力尋求救濟,免除責任,應當將合同因疫情導致的履行障礙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以儘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履行障礙的證明檔案。

2、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從促進合同繼續履行的角度出發,建議合同當事人在疫情發生之後,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儘量透過私立救濟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如果協商不成,建議承租人先行交納租金,防止因己方違約而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然後再透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合同,減免租金。

3、注意固定和留存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對解除或變更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無論當事人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還是情勢變更原則要求減免租金,都應當對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涉疫情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和留存有關疫情發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礙的證據。比如,政府針對疫情發佈的相關政策,採取的具體措施等;承租人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入院治療的證據;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導致停產、停業以及經營收入驟減的相關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協商溝通的,應保留相關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透過公證的方式予以固定。

4、謹慎合理選擇請求權基礎

對疫情性質的確定因個案的不同而存有差異,合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亦應謹慎選擇請求權基礎,充分考慮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進而確定是要求變更合同還是要求解除合同,防止請求權基礎選擇不當而承擔不利後果。比如,在疫情僅是對承租人的經營收益產生不利影響,但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援。此時,承租人基於情勢變更或公平原則要求法院減免租金的請求更爲現實和合理。

雖然對房東不免租的做法不能進行投訴,但承租人可以選擇的解決方法就是單方面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就需要向法院提供自己已經受疫情影響,沒有能力支付租金的相關證據材料,在不可抗力因素下不能履行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